影视传媒公司一般纳税人税率及抵扣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计提销项税,适用税率为6%。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关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的规定,制作方取得的影视作品发行收入,统一按照“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计算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6%。

生产商将向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商将作为库存商品进行折让。投资者转让收益权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生产者的经营成本,由投资者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类无形资产”项目计提销项税额,并向生产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延伸材料境外导演或艺人以个人名义与工作室签约提供相关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税款由工作室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2065438号)第四条规定,外国艺术家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人活动(包括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艺术家活动,),不管他们在中国待多久,也不管他们的活动所得是否被他人收取。

呼玛县人民政府-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