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企改制有哪些方式?

法律分析:我国国企改制之路:1。整体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整体改制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标准化企业。整体重组特别适合中小企业。2.部分重组:部分重组是指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投资或者转让其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保留。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严格制定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认真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革的目的和必要性,被改革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重组的具体形式;重组后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债权债务的落实情况;员工安置计划;改制、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操作程序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

(二)重组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取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重组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部门和授权单位,下同)要认真审核,严防企业利用重组逃避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重组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委发〔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重组的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互联网披露企业重组及投资者情况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在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通过向若干具有相关资质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的方式选择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审批重组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者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含管理层)不持有企业股权的,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可授权企业法律顾问签发。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务、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事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的审批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无国有股、无股份的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相关的审批程序、权限和责任制度。

(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建立改制方案审批、资产核实、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格、债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