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规定》文本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者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借入的,偿还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证券公司权益资本之前的债务。
前款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审计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投资机构。
第三条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借入的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长期次级债务应为定期债务。
长期次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时间超过5年、4年、3年、2年、65,438+0年的,原则上分别按照65,438+000%、90%、70%、50%、2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五条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的流动性需求,借入期限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不满2年(不含2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风险资本公积只能在公司开展具体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除。
第六条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和债券的流动性需求而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扣除风险资本准备:
(1)在承销期内,按照债务资金或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较低值扣除风险资本准备。
(2)承销后承销的,按承销形成的债权资金和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较低值扣除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且无承销的,不得从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中扣除风险资本准备。
第七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股东)对下列事项作出特别决议:
(一)次级债的规模、期限和利率。
(二)借入资金的用途;
(三)决议的有效期;
(四)与次级债借入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偿还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
(二)次级债务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三)次级债本息偿还安排。
(四)借入资金的用途;
(五)证券公司应当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方式。
(六)次级债的借入和偿还应符合本规定。
(七)违约责任。
第九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入资金使用合理;
(二)次级债应当以现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借入;
(三)借入的次级债金额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计入净资本的长期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不含计入净资本的长期次级债累计金额);
2.净资本负债比、净资产负债比等风险控制指标未触及预警标准。
(四)次级债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要求。
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借入次级债务展期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就展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与次级债权人变更债务合同。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展期次级债务或者偿还次级债务,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提出申请,经住所地证监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申请借入次级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借入次级债务的合同。
(四)债务资金的使用情况;
(5)合同双方关系的说明;
(六)证券公司当前的风险控制指标及相关计量报告;
(七)债权人净资产的说明材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延期,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借入次级债务的合同。
(四)债务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证券公司当前的风险控制指标及相关计量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申请偿还次级债,应当至少在债务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借入次级债务的合同。
(三)证券公司当前的风险控制指标及相关计量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偿还短期次级债务的,还应当提交债务资金用途的说明。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次级债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对证券公司次级债借入、展期和偿还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证券公司借入短期次级债务和偿还次级债务的申请作出决定;
(2)自受理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和次级债展期申请之日起65,438+0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获准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可以自债务资金到达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债务资金在批准日前到达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当地证监局批准之日起,将长期次级债按照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转换为长期次级债务或者长期次级债务展期的,自当地证监局批准之日起,长期次级债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提前偿还长期次级债务后一年内借入新的长期次级债务的,新借入的次级债务应当按照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剩余期限的比例计入净资本;提前偿还的次级债合同期限届满后,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新借入的长期次级债金额超过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金额的,超出部分的次级债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向其他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的,作为债权人的证券公司在计算自有净资本时,应当全额扣除借入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次级债。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自获准借入次级债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上公开披露次级债务的借入情况。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应当实行专户管理,债务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债务合同和申请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获准借入次级债务后,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次级债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后,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将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偿还到期的次级债本息。次级债合同应明确约定前述事项。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提前偿还次级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证券公司偿还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且净资本金额不低于借入长期次级债时的净资本金额(包括计入长期次级债净资本的金额)。
(2)债权人将次级债权转为股权,次级债权转为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获得批准。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时,应当至少在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并在次级债实际偿还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偿还情况。
第二十五条上市证券公司借入和偿还次级债,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加强对证券公司次级债存续期的日常监管,对违反本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次级债务展期包括将短期次级债务转换为长期次级债务。
第二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借入、偿还次级债等事项,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许可[2005]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