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不允许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规范,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陈述、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公众利益、机构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或贿赂利益相关者,如接受或给予礼品、回扣、报酬或酬金,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机构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令禁止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机构利益;
(九)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亏损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