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第一,股东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主要是: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至1,000元,进行违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归个人用于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人个人使用,也包括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归还的,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将后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以犯罪时未归还的数额确定。在为其他个人挪用公款的案件中,与挪用人串通,教唆或者参与策划获取被挪用的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如果这些人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处理。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挪用本单位资金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所说的“个人使用”是指个人使用或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大量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性活动”是指挪用资金从事经营或其他营利性活动。是否实际获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赌博、嫖娼等一般违法行为,也包括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至于其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个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涉及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归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贪污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