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科学的体系框架
第一,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商品交换而产生的相互关系。保险人作为保险商品业务的主体,在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商品服务的过程中,与客户形成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联系保险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纽带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
第二,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的关系。
这种关系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之间的保险商品交换,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与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之间由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活动而发生的保险商品交换。
第三,保险公司的关系。
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商品关系包括保险公司之间、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再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关系。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公司,在性质上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形式上有国内保险公司、国外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从业务内容看,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从业务范围来看,有全国性保险公司,也有区域性保险公司。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和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将会出现一些其他形式的保险企业,从而形成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保险市场格局。这些保险公司无论大小强弱,在市场经济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二者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
第四,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国家保险主管部门对在本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政府实行宏观调控,根据保险市场的需要决定是否批准设立新的保险企业。政府对国家负责。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经营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律发展。二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保险商品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只要有商品经济关系,保险市场就必然有竞争。为了保证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对保险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包括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管理,从而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保证保险商品交易所的正常运行。任何学科都是不断发展完善的,尤其是保险这种新兴学科。抛开早期的保险科学,如保险法、保险数学,即使到了近代,保险科学的体系结构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格式。有人曾经把保险分为原理和实践,有人把保险分为一般理论和分理论,还有人把保险分为保险经济学和保险管理学,等等,各种划分方法和内容都不一样。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一方面,人们对一门学科的主观认识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人受到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和水平的限制,很难达到完全正确认识客观事物的程度。因此,很难对一门学科的逻辑结构进行完美的安排。保险制度结构的变化恰恰说明了这一点。随着保险的发展变化,保险及其体系结构也将不断发展和完善。个人认为把保险分成四部分比较合适,如下:
第一部分:保险的基本理论。
分别讨论了保险与风险的关系、风险的定义和分类以及风险管理。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险合同及其特征、要素、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的四个基本原则及其在保险业务实践中的应用。
第二部分:保险实务。
本文论述了保险形式及其分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寿保险、再保险和其他业务实务,包括各种保险的特点、内容和相关条款。
第三部分:保险管理
论述了保险经营的特点、原则和环节,以及保单设计技巧、精算原理、保险营销方法、保险资金运用和保险经营效益的评价分析、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
第四部分:保险市场。
本文讨论了保险市场的结构和运作、保险市场的监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