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可以抵押或担保
国有经营性资产可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抵押贷款或担保,如: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企业;设立国有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政府、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设施不得抵押、担保。
二。国有企业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SASAC)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企业担保分为内部担保和外部担保。内部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子公司(在企业境内外设立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企业内部担保应当符合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企业之间的担保。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担保均指对外担保。
第四条企业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是担保行为的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SASAC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引导企业担保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程序、审慎处置的原则。企业在做出担保决定前,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担保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完善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科学、规范。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担保行为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
(二)组织对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三)指导企业提出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四)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担保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
(二)决定企业的担保行为;
(三)审批子企业的担保事项;
(四)负责监督检查子企业担保情况;
(五)负责子企业担保信息的汇总和分析;
(六)及时向SASAC报告担保情况;
(七)配合SASAC开展安全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八)其他法定职责。
第三章担保条件
第七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经营状况异常的企业提供担保。经营状况异常的企业主要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a)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内连续亏损(保单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
(二)有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不良记录;
(三)涉及对其偿付能力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经济或经济案件;
(四)已进入重整、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与企业的担保未得到妥善解决,或担保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
(六)SASAC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担保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5)没有主要经济体;
(6)最近1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七)SASAC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担保申请人的融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当地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
(3)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第四章反担保
第十条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但市属企业之间的等额互保业务除外。
第十一条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企业应根据风险程度和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后,企业方可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反担保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担保管理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SASAC)对企业的下列担保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企业对无产权企业的担保:
1.担保申请人为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2.担保申请人为境外企业;
3.为同一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且累计担保金额超过6543.8+0亿元(含)或超过企业净资产的20%,需要延续的;
4.企业累计担保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企业净资产的30%以上,且需要继续担保的。
(2)企业对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或累计超过出资额。
第十五条需要备案的担保项目,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SASAC备案。SASAC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原则上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应报市SASAC备案的担保项目,统一由企业正式报送。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备案申请书,具体说明企业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主要债务的说明、担保的种类和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和金额等。;
(二)企业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担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担保申请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担保申请人对所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的说明;
3.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担保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5)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方具有实际承受能力的相关证明;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与担保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担保项目自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需要延期的;
(二)保证期间,需要修改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保证金额、范围、责任、期限等;
(三)担保项目到期后,需要延期且企业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十八条企业实施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依照法定程序折价、拍卖或变卖时,应当依法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企业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担保申请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企业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并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担保监管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担保管理制度,并报市SASAC备案。企业应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调查、跟踪和监控,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分类、归档和统计分析,并根据管理水平及时报告问题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每年3月底前,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上一年度企业对外担保和对内担保情况(包括担保申请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市SASAC根据需要对企业担保项目进行抽查和定期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和企业内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依照本办法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SASAC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业担保公司经营的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相关文件对企业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颁布实施的其他文件中,有关安全条款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国有资产可以抵押或担保。
国有经营性资产可以抵押,也可以由全资企业拥有;国家授权投资的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益设施不得为国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
4.国有资产可以抵押吗?
国有经营性资产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抵押贷款或者担保。
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实际资产,属于企业法人的财产,企业有权自主支配,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可以独立提供其合法占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只是表明在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时,产权会发生转移。国有企业的资产能否保值,不取决于贷款时是否设定抵押,而取决于企业能否有效利用借入的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并获得经济利益,以保证及时还款。
国有资产是国家合法拥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和产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