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与合营公司的划分有什么立法和理论意义?
一、联合公司联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为基础组建的公司。当这样的公司在国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不是公司自有资本或资产,而是股东的个人信用状况。因为合资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必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之间应该有相当的了解,这些公司大多具有家族特征。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造公司。2.合资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状况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类公司在境外进行经济活动时,并不取决于股东的个人信用,而是取决于公司自身的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由于这类公司的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是以出资方式结合的,不需要相互认识。公众可以具有公共性的特征。前述有限公司具有合资公司的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合资公司。三。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是指信用基础既有股东个人信用,又有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兼具合资和联营性质。“两结合”即“人的结合”和“资本的结合”。两个公司的理由是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组成。上述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均为股份公司。这种分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理论分类,是理论分类。虽然不是法定分类,但其意义还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具体规定所做出的区别,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两种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因此,这种分类对于理解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和原则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