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六项权力包括

(1)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董事会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经营执行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大会权力机构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或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或者职工股东会对公司或者企业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

我国法律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