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离岸收益,如何确定共同收益?

例如,你是中国的一家出口企业,你在百慕大或香港注册了一家离岸公司。

本来你是出口美国的。假设商品成本80万,卖给美国买家的话毛利20万。在中国,20万元的毛利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万元。

现在可以用自己注册的离岸公司做转口贸易,合法避税,通过利润转移增加利润。

你的货成本还是80万。你可以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以654.38+0万元卖给美国。物流运输不变,从中国运到美国,不经过香港。资金流的回流路线发生了变化,美国向香港公司支付654.38+0万,香港公司向中国大陆支付85万。

离岸收入,在上述情况下是指美国对香港公司的支付,因为上述整个贸易过程并不使用香港资源。按照英美法系的规定,只要企业不在注册地经营业务,不使用注册地的任何资源,企业在注册地以外赚取利润,属于境外获利的离岸收入,不需要纳税。

上述离岸业务合法地避免了贸易税,增加了利润:

中国公司账面上,成本80万,销售收入85万,毛利5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所以纳税1.25万。

香港公司账面上,成本85万,销售收入(离岸收入)1万,毛利1.5万,没有动用香港任何资源,税额为0。

明白了吗?我就是干这个的。我在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国家从事公司注册,推广香港会计师和香港律师的服务,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如有疑问,欢迎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