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加工公司章程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能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的规则或规定,也是指各种制度。我们来参考一下章程是怎么写的。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一家机械加工公司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机械加工公司章程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一条
第二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识别号
投资形式
认购(万元)
出资期限
总数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金额(万元)、总投资期限;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 而是具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_ _执行董事的任期为_ _ _ _ _ _ _ _年,任期为_ _ _ _ _ _ _ _年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委派。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的任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年,任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年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的任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年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 _ _ _ _ _。
第七章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以_ _ _ _ _ _ _ _种形式制定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 _ _ _ _ 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机械加工公司章程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作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申报的出资额为_ _ _ _ _ _ _ _ _ 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会计年度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员工,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投资者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 _ _ _ 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_ _ _ _ _ _日内,或者在_ _ _ _ _ _ _ _日内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人未能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内对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欠税;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者不得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_ _ _ _ _ _ _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原公司章程应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章程
机械加工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xxxx
第五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分包;建筑材料销售。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姓名
1.xx
地址:xxx
2.xx
地址:xxx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xx的出资为人民币xx万元,占资本总额的xx%,xx的出资为人民币xx万元,占资本总额的xx%。
2.公司登记后,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权利
1.参与或委派代表参与股东出具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划分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
6.监督公司的运作,并提出建议或问题;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形成单一股东(个人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1月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非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实不时规定,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和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依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表;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05日内送交全体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得提取。
第二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何公积金。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且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辞退员工或员工自愿辞职,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照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和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清算成员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和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公司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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