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施了《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加强了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范了建筑市场。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的水平和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1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按规定应当监督而未监督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第二,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资源质量等级和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对擅自承接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并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当择优公开选择监理单位。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其条件应当以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实力、监理手段、监理业绩、人员条件和市场信誉为依据,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成本为依据。第五条禁止“同一机构监管”。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产关系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的建设项目。被监理项目的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属于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有股份和其他利益关系。第六条加强住宅项目监理,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都要进行监理,业主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八条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并接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九条新设立和原设立的监理单位经建设部指定院校培训的比例应达到%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监理单位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必须达到脱产培训。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第十条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不到位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一条深化监理单位制度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的,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的,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取消其监督机构资格。第十二条设计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监理人员考核和考试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考试题库,对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次分级和专业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定人员资格的标准。第十四条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资质根据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核定低资质监理单位,并由主要监理方担任总监。派驻现场的主要监理方人员不到现场总人数的一半。禁止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等级和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确需承接上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省建委审查,报省建委批准。申请承接上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监理单位取得一个以上资质证书;(二)在批准的监理范围内承接上一级同类项目的;(三)有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四)有与拟承包工程同杆、同专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五)监督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六)对工作质量的评估。同一工程监理单位申请单项验收的项目总数;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得超过项,工业项目不得超过项。具有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不得申请承担一级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十六条实行监理的项目,项目法人必须将全部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不得委托单一目标。未经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根据建设部规定,监理费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计算,采用插入法计算,不得低于规定范围的下限。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登记,不予颁发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许可证。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施工单位返还监理费。第十八条实行上市监管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监理的工程,应当列出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有多个监理单位时,应当分别列出每个监理单位。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第十九条严格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工程监理实行定岗定员、持证上岗、向总监负责的制度。监理单位应派驻由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并配备配套的专业人员。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持证上岗。实施监理人员应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一致。监督者的名单应该贴在墙上。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工程造价(万元)大于等于人-大于等于人-大于等于人-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应填写监理项目申请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和复印件、总监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监理项目申请表应包括:监理项目概况、监理单位概况、监理机构派驻现场人员概况等。监理项目申请表由省建委统一制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颁发监理许可证。没有监理许可证,不得开展监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实施项目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项目完成后,应编写监理总结。上述资料将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第二十二条监理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写监理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监部门不应检查工程质量等级。第二十三条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监理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监理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将监理工程任务转包或者分包的;、监理单位与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其他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自任命(调入、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相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外地驻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订监理合同前到省建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者不得进场监理。外地进入河北的监理单位,对单项工程实行监理审批制,必须由本单位监理人员进行监理。不得在河北招聘监事,不得在河北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第二十六条已取得监理资质证书而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审批;两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加强建筑市场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督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第二十八条省建委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吉剑简佩筠[]的原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简佩筠建设监理条例[]第-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促进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建设部主管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审批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起草或制定工程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的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审批直属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推荐甲级监理单位;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部门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大中型工程;市政和公共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开发的办公楼、社会发展项目和住宅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和捐赠的建设项目。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算和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预算中列支,并减免建设单位管理费。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设立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计划;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按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建设监理档案。第十五条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将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将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单位。第十六条在项目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监理单位的设立必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项高度智能化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和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动化”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承揽工程,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机械设备的施工。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售、出卖、转让或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者建筑、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建筑、设备制造、材料和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对委托的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授权范围内签发相关指令,并签署所监理项目相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改变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更换不合格的分包商和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二十六条项目总监理应公正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第六章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监理第二十七条外国公司、社会团体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邀请中国监理单位参与合作监理。可以由中国监理单位监理的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应当由中国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必要时,可委托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外国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国外贷款项目的施工监理原则上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如果贷款人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与,应配合中国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国外赠款和捐赠的建设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监理费和支付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七章处罚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应抄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转让监理业务;故意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利益;因工作失误造成的重大事故。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出卖、出借、转让或者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有关国家计委职能的规定,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建设部年月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