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强生上海和强生中国的行为是否构成维持转售价格,为什么?
宣判后,瑞邦公司代理人立即表示“这一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解释中的合理分析原则,法院非常专业”。宣判后,10 15,上海高院召开媒体见面会,向数十家媒体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回答相关媒体提问。
至此,这起备受国内外学术界和业界关注的垄断案,经过两家法院长达三年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在《反垄断法》实施5周年之际,此案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这也预示着今后在垄断纠纷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原告,只要证据充分,将受到法律保护。
瑞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的垄断诉讼,源于2008年强生医用缝合线的一次竞价销售。瑞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合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的经销商。双方合作关系为15年,经销合同每年签订一次。2008年6月5438+10月,强生公司与瑞邦公司签订了《2008年经销合同》(以下简称《经销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瑞邦公司将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艾康缝合线部的产品。在此期间,瑞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当年3月,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合线销售招标中,瑞邦公司以最低价中标。4月,强生公司人员警告瑞邦公司投标过低。
7月,强生以瑞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了其在阜外医院和整形医院的经销权。从8月15起,强生将不再接受瑞邦公司的医用缝合线产品订单。9月,强生公司完全停止供应缝线产品和订书机产品。2009年,强生不再与瑞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2009年后,强生修改经销协议,放弃最低转售价格限制。瑞邦公司与强生公司15年合作期间,涉案医用缝合线产品价格基本保持不变。
2010年8月11日,瑞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处罚瑞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的垄断协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万余元。5月12、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瑞邦公司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本案所涉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损害,不能认定为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故决定驳回其申请。
瑞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三次开庭审理。瑞邦公司和强生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新一轮的唇枪舌剑,并委托国内两位知名经济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龚炯教授和上海财经大学谭教授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这起诉讼受到国内外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被称为“中国纵向垄断第一案”。
今天宣判后,正在出席“第二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的国内知名反垄断专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表示:“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超过4.4万字的判决书,精辟的说理,说明继美国、欧盟之后,中国法院不仅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审理反垄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