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句话是什么?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公司整体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
比如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654.38+00万元,那么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高于654.38+00万元,可以是900万元,也可以是654.38+00万元,但不能是654.38+00010万元。
原因是股份公司成立时,也需要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高于资产净值,就会出现出资不足的情况。比如净资产值为10万,注册资本为12万,那么就有200万元的投入不足。(如果你增加200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值就变成654.38+02万,那就可以了。).
另外,在转股过程中,需要出具评估报告,是对公司净资产价值的评估。这个评估值必须高于或等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因为如果评估的净资产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就意味着公司的资产可能不值那么多钱。在登记注册时,工商局将承担公司虚假出资的风险。所以公司转股中需要出具的评估报告也是工商局要求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