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必须由金融机构承销,不一定由银行承销,主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需要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6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6日起施行。
管理措施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的证券。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应当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由在中国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并具有债券评级资格。
第十条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的规定履行义务。条款和协议。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对责任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及相关利率由市场决定,商业机构不得通过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当自行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并报送交易商协会。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日常监控,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情况,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