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入股内资企业的流程
法律分析: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改为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购人分别与境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向拟发行人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3.交易完成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得完税证明(一般在申报纳税前需经外经贸部门批准);
4.缴纳关税;
5.拟发行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的,一般需办理海关完税证明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向税务局补缴增值税;
7.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8.拟发行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9.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一期支付565,438+0%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
10.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境内内资企业的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合并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受其他公司加入公司,接受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组成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