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贷款和抵押公司有什么区别?
典当行是民间借贷,抵押公司有法定利息。
二、抵押和典当的区别?
1999年8月,杨经人介绍,为筹集妻子住院医药费,将的六间平房典当。标准价20000元,预估值11,000元,标准年限1年。双方签订了当票,约定“以后典当行办理手续时,房屋归典当行所有。”此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关于典当的补充协议,约定:“典当交易后,先扣四个月的利息,每月利息700元。如果不按时支付利息,利息将加倍。如需继续,应先赎回本息,再重新办理典当手续。”随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典当行在交付保费时扣除了4个月的利息,实际支付原告17200元。原告又付了四个月的利息,还欠四个月的利息。此后的1年间,该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法定期限届满,杨因一时未筹足资金,未申请赎回。不久,典当行通知杨该房屋已成为绝对买卖(即不能赎回)。筹足资金后,杨要求赎回,但典当行坚决不同意。双方反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为此,杨走到本县人民中间,请求帮助赎回被造的房屋。
问:杨灿·刘武会回到房子里去吗?
答:典权是我国不动产固有的财产权。旧中国法律对典权有完善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实践中一直承认公民私有房屋的典权。典权是典当所有人支付典当价款,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标准价一般低于售价,在设定标准权时一次性付清。典权期满后,典当行有权退出典当行,取回典当物。若典当行逾期不赎回,则典当行归典当行所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双方名义上签订了一份当票,协议中多次使用“典当”一词,但实际上,从签订合同到发生纠纷期间,其中一名典当人并未对房屋进行占有和使用。原告还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使用“标准货币”期间的利息。同时,本案双方纠纷的性质不属于房屋典当法律关系。相反,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急需用钱,并愿意支付利息,而被告只是想贷款、收利息,没有占有、使用对方房屋并取得收益的目的和行为,因此属于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借贷关系。本案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应当按照《担保法》关于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
据此,认定本案为“抵押借款”,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双方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应为17200元。(2)本案争议房屋归原告杨所有。杨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依法拍卖房屋,典当行可以从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抵押公司和典当行有什么区别?
抵押公司和典当行都是提供抵押服务的机构,但它们的区别如下:
抵押物类型:抵押公司通常接受房产、车辆、股票等高价值资产作为抵押物;典当行接受的抵押物范围更广,包括珠宝、艺术品、古董等。
贷款额度:由于抵押公司接受的抵押物价值较高,其贷款额度相对较高;典当行接受的抵押物价值较低,所以他们的贷款额度相对较低。
利率和期限:房贷公司的利率和期限都比较低,一般在1年以上;典当行的利率和期限都比较高,一般在1个月到3个月。
服务范围:按揭公司服务范围更广,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典当行的服务范围主要是个人。
总之,抵押公司和典当行在服务对象、抵押物种类、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区别,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机构。
4.抵押和典当有什么区别?
典当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标的物的不同。典当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典当的本质应该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质押,可分为民事质押、商事质押和营业质押三种。民事质押和商事质押属于普通质押,商事质押是指典当,应适用典当的相关规定。典当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典当机构,不能是其他个人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