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章程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孙、潘志国、苏维康、颜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六盘水盛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六盘水盛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法尔镇永安路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园林绿化、土方拆除和爆破工程承包;房屋拆迁代理、水利建筑、桩基工程。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整。

股东以其认缴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实缴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实缴比例孙41302619740210货币1.8万元1.8万元30%潘治国520203197638。0070217币1.8万元1.8万元30%苏维康52022199011254539币1.8万元1.8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首次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时间为公司成立时。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全额支付)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和转让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五)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第一级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人委派或推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执行董事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会议,受委托人应当全面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八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由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承诺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执行主任任期内

期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期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签署的管理制度;

(xi)代表公司签署管理体系;

(12)在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

处分权,但该处分权和处分权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大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定冻死人员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给予处分。

正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二月底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公司清算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章XI股东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或者登记事项的变化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股东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各方投资者共同订立的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七份,股东代表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