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法律分析:1。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3.法院应当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公告。

4.法院任命管理人。

5.法院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缩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核,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7.自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重整期结束后,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业务,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业务移交给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