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承销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第31条规定,交易成本是指新增的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外部成本。新增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不发行、不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和经纪人的手续费、佣金和其他必要费用,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成本、内部管理费用和其他与交易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是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相当于贴现),并在存续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也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