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向公司借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1.借款时: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应付款/短期贷款
2.当利息按期累计时:
借:财务费用
贷款: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款: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应交个人所得税
4.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5.本金返还时
借: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贷款:银行存款
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延伸信息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高息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以营利为目的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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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