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合并的利与弊

法律分析:与收购相比,企业合并不需要支付现金或少支付现金,主要是通过换股。主合并方避免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将由此产生的现金流投入被合并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被合并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被并购企业的整合和经营。由于主权有限,合并后公司的员工可能面临薪资福利的变动、强制裁员等。国有企业之间的M&A过于依赖银行贷款,且融资渠道单一,这将导致M&A风险的扩散。国有企业并购的内部流通限制了交易的市场范围,不利于企业价值的发现和企业问题的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