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贷款公司是私人的吗?
正确理解民营企业的概念有两个误区。
一个误区是私有制就是私有制,这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相当不利。从概念上讲,传统的民营企业是指旧体制下的民营企业,指的是私人独资企业和私人有限公司。当这些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作为机构法人再投资,就会产生更高层次的民营企业,即以民营法人投资为主体的民营企业,但仍然属于民营企业。
持有这种观点,意味着私企就是私企,私有化就是私有化。在以所有制划分的传统企业形式中,集体企业是公营企业,因此集体企业不属于私营企业的范畴。事实上,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私企被等同于私企,这极大地限制了私企的发展。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把民营企业等同于民营企业,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很多产业政策,包括资本市场政策和人们的观念,仍然歧视民营企业,所以把民营企业等同于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实际上,民营企业只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的,应该包括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的各类企业。私企只是私企的一种形式。因此,我们必须在实际策略上将私企和民企分开,并在各种场合尽可能宣传私企和民企的区别,这将对我国私企(包括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实实在在的好处。
另一个误区是私企不是公企。
私企反对国企,但不反对国企。私营企业可以完全是公营企业,由社会所有。因此,现有的集体企业应被视为私营企业,尽管中国传统的集体企业被视为公共企业。那么我们所讨论的民营企业绝不仅限于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只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但兼容任何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控股企业,只要是民法意义上的具有独立法人所有权的企业。所以民营企业的概念概括为:任何非国有企业都是民营企业。或者换一种说法,结合我国现状,民营企业将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自然人股东所有的企业;二是出资人模糊的集体企业;三是非国有法人协会、财团和国有控股、控股企业。
在现实中,中国公民的主要形式是集体所有制,而私有化的形式是股份所有制,这应该分为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的概念,这是中国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的,也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大发展。
在西方,私有化等于私有化。
事实上,我们把私有化等同于过去的私有化和现在西方的私有化是错误的。私有化是一种新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它带来了股份共有、产权清晰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制度。这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形式。
只有这样界定民营企业的概念,才能将股份公司、外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纳入民营企业的概念,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私营企业产权保护与民法调整。
目前从修宪的角度来看,如果难以确立“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可以先从民法入手。民法是我国民事行为的根本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非常有必要在民法中明确“私有财产权和公共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在我们今天谈论民营企业的产权明晰和制度创新时,总会给人一种不安感,所以不敢正视民营企业的历史,不敢提今天的产权明晰,担心未来的变化。现实中,实名制不落实、资金外逃、证券公司虚假开户等现象将难以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