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意见提出,要重点盘活存量大、当期收益好或增长潜力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房、水电气热、生态保护、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市政设施。

意见要求,统筹存量与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从城市撤并到园区等。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旧厂房、文体场馆和闲置土地,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宾馆、饭店、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意见》提出,促进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推荐和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发行上市。对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加强民生保障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经营年限和收益集中度要求。建立和完善筹资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类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研究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立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国办发[20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大量存量资产,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高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债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发展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聚焦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方向

(1)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大、当期收益好或增长潜力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房、水电气热、生态保护、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市政设施。二是统筹盘活存量,有机扩大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从城市撤并到园区等。第三,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旧厂房、文化场馆、闲置土地,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宾馆、饭店、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2)重点领域。一是推进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旺盛、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领域,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负债率高、财政平衡压力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区域战略,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增加存量资产活力,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3)重点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和支持基础设施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和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合适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有存量资产,并将收回的资金用于再投资,以降低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优化和完善盘活存量资产的方式

(4)促进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推荐和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发行上市。对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加强民生保障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满足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经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和完善筹资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类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研究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立法。

(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有长期稳定经营收入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进先进技术、提高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现有资产、减少政府补贴金额的,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励。

(六)积极推进规范的产权交易。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强化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协助咨询、尽职调查、方案优化、信息披露、技术支持、融资服务等。,为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促进存量资产交易更加规范、高效、便捷。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吸引更多买家参与交易竞价。

(七)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八)探索和推进盘活存量与改扩建的有机结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旧资产资源盘活,特别是旧居住区改造,通过准确定位、提升品质、完善使用,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高资产效率。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交通枢纽上方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房社区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现有火车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应充分考虑老港区的搬迁或功能改造,优化港口客运站的规划用途,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9)挖掘闲置低效资产的价值。推进闲置低效资产改造转化,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创新研发、健康养生、养老、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保障性租赁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

(十)支持兼并重组等方式振兴。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在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并购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对现有资产的优化整合,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高现有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

第三,加大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积极落实振兴工程条件。根据存量资产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盘活条件进行分类实施。对产权不清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相关产权登记。对前期工作手续不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加快办理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手续。对项目振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探索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其实施。

(十二)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和完善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包装准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增强资产吸引力。

(十三)完善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依法依规引导待盘活存量项目完善规划、用地用海、产权登记、土地分割等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用海相关问题,积极支持办理手续或证照。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使用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海域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

(十四)落实财税政策。落实支持基础设施REITs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盘活存量资产条件、纳税数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和宣传,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帮助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解决债务久期和资产久期不匹配的问题。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相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

第四,用好回收资金,增加有效投资

(十五)引导追缴资金的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确保除职工安置、纳税还债等支出外,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注资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盈利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负债率高、财政平衡压力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收回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包”支出和还本付息。追缴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要求。

(十六)准确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向新项目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十五”102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快审批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程序。,从而推动项目尽快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

(十七)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资的新项目;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示范和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资新项目,可按规定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动词 (verb的缩写)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

(十八)依法合规安全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除外,并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的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现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债权中止。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所有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十九)提高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严格执行相关中介机构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促进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依法合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服务于盘活存量资产的专业机构,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确保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于公益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妥善处理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者接手后引进或组建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有效保护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原始权利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确保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六、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一)实行台账管理。全面梳理各地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列入台账的项目类型和基本情况,逐一明确振兴规划,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梳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二十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 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协调解决* * *问题,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各地区建立了相关协调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

(二十三)加强监督和指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成绩突出的地区或单位,积极给予奖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适时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相关工作作为国务院大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研究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评价体系。对于地方政府负债率高的地区,要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负债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当年盘活国有资产的相关信息被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二十四)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0个有吸引力、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确定一批能够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供有力支撑的相关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各地区积极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措施,防止“一哄而上”。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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