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房屋租赁有哪些管理规定?

《邢台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租赁市场,整顿管理秩序,保护双方权利,明确各自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出租房屋应当实行登记备案和年审制度。租赁双方应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这里有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邢台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七条房屋所有人申领《房屋租赁证》,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理《房屋租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已经抵押的;(八)不符合公安、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1)房屋租赁证明;(二)书面租赁合同;(三)当事人的法律文书。第九条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第十一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的合法有效凭证,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遗失。出租人应持《房屋租赁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审。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扩建或增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第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一)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的;(二)擅自转让、出借、调换租赁房屋的;(三)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四)故意损坏租赁房屋的;(五)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在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第十五条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转租合同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负责征收和汇缴。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未办理登记、申领房屋租赁证和备案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房屋租赁证》。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收取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付收入的1-3‰。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当地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各县(市)房屋租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20日起施行。承租人应爱护房屋的设施和附属设备,不得擅自改装,影响原有功能。在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合同必须签订并在管理部门备案。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你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