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生效的条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依据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
《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也因决议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必须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作出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二、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在程序和内容上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影响决议的效力。
主要可以基于以下原因: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通知。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他没有召集股东大会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无权在没有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出席并表决,不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
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的股东权利还是很大的,几个股东在一起,比董事长还大。
法律客观性: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