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有哪些法律规定?

股东变更涉及股权转让,具体法律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证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对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