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游集团案在法庭上是如何判决的?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张连琴(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南京君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君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君游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申报为君游集团或君游公司),租赁南京。通过招聘业务员,发传单,打电话,用老客户带新客户等方式。
被告人* * * *于2013年2月进入君友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见习主管、主管、高级主管、见习经理、经理、见习主管。经审计,被告人* * * *及其团队以上述方式向毛、王等116参与者集资。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 * * *在重庆市秀山县。
案件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晋升登记表、薪酬制度、提成方案、奖励制度、工资通知、工资表、提成表、退单申请表、到期房打折申请表、会员分成登记表、养老金管理项目、业务流程等书证。、同案犯张连琴、陈某四、朱慕思、凌某、张某儿、徐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三、二。集资参与人毛、王、、徐、潘等人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的搜查笔录,被告人* * * * *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认定其有坦白情节,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为依据。
被告人* * *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认可,但辩称君游公司合法从事养老度假项目,只是按照公司规定带客户旅游,向客户介绍旅游项目,并没有强迫客户选择理财产品。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张连琴(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南京君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君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君游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申报为君游集团或君游公司)租赁南京,通过招聘业务员、发传单、打电话、带老客户拉新客户等方式投资客房租赁。
被告人* * * *于2013年2月进入君友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见习主管、主管、高级主管、见习经理、经理、见习主管。经审计,被告人* * * *及其团队以上述方式向毛、王等116参与者集资。另查明,2020年9月7日,被告人* * * *在重庆市秀山县,其基本如实供述了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包括被告人* * * *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及抓捕过程、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晋升登记表、工资制度、提成计划、奖励制度、工资通知、工资表、提成表、 退单申请表、到期房打折申请表、会员合租登记表、养老金管理项目及业务流程。 同案被告人张连琴、张某三、四、朱某四、凌某、朱某、胡某、张某四、凌某二、牟阳、尹某、沈某、、朱某二、张、赵某二、徐某、张、二、姜某、赵某二、张某二、朱某三。集资参与人毛、王、、徐、潘等的陈述。、南京益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第4583号《关于* * * * *参与“君友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鉴定报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被告人* * * * *的供述和辩解予以确认。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合法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我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 * *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他人共同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 * * *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 * *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经调查,被告人* * * *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 * * *的供述、同案犯供述、人事变动通知、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 * * *自2065438+2003年2月起在君友公司工作,历任业务员、主管、经理多年。被告人* * * *归案后,对其参与非法集资的具体行为、工作方式、提成分配等事实基本供认不讳。他在庭审中虽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辩解,但还是认可了基本事实,可以认为他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对其综合量刑。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惩治犯罪,结合被告人* * * *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例结果
1.被告人* * *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20年9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判令被告人* * * *以所涉犯罪数额为限赔偿损失,并连带退还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