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经济学原理是什么,如何理解?

资产评估的经济学原理是什么,如何理解?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一)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是指资产或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其对其他相关资产或整个资产的贡献,或根据其缺失时对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衡量和确定。贡献原则要求在评估由多项资产组成的整体资产价值时,必须综合考虑该资产在整体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确定该资产的价值。

(2)替代原则

替代原理是指当几种效率相同的资产同时存在时,价格最低的资产需求最大。

(3)预期原则

预期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来确定,而是根据未来收入的预期值来确定。需要说明的是,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是作为一个量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它的评价也是一个量。资产评估是通过全面的了解和判断来反映资产的客观价值。但是,一般来说,要使评估价值与资产的客观价值完全一致是非常困难的,资产评估师的目标或任务应该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形式的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或专门评估师,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某一时点的资产进行评估和估计的行为。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市场化的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其评估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因此,资产评估需要规范。

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1.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

2.资产评估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资产评估必须遵循适用原则;

4.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标准;

5.资产评估必须使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统一的货币单位计价。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中的替代原理是商品交换的普遍规律,即价格最低的同质商品对其他同质商品具有替代性。根据这一原则,资产评估的替代原则是指在评估过程中,当面对几种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不同价格时,应以较低者作为评估值,或评估值不应高于替代品的价格。这个原则要求评估师站在买方的角度对资产进行评估,因为资产评估值应该是资产的潜在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

比如土地估价,根据市场执行规律,在同一商品市场中,当商品或服务的效用相同或相近时,最低价格吸引需求,即当两种以上可相互替代的商品或服务并存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经过相互影响和比较后确定的。土地价格也遵循替代定律。某块土地的价格受到其他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地块,即具有替代可能性的同类型地块价格的约束。换句话说,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可能替代的地块之间会相互影响和竞争,使价格相互制约,趋于一致。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理是什么?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6月5438日+2006年2月25日财企[2006]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5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国发布)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和其他与森林资源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在评估基准日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

其他地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审批。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审批制的评价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

第六条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审批。其他评价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的转让和置换;

(二)有利于中外合资、合作的森林资源资产;

(三)以森林资源资产投资入股经营或联营;

(四)从事森林资源资产租赁业务;

(五)抵押贷款、担保或者偿还森林资源资产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的诉讼;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自然灾害造成的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二)盗伐、滥伐、乱占林地造成人为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3)占有人对评估的要求。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参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后方为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当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评估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银行抵押贷款金额在654.38+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具有出具资产评估资质的财政部门进行评估;金额在654.38+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以委托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在从事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估业务。

第四章审批和备案

第十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需要报批的,评估前,占有单位应当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一)评估项目的审计情况;

(二)基准日期的选择;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拟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审批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按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审核部门应在鉴定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审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被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的资格证书;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验证机构对占有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验证的,应当提供验证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3)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否明确;

(五)资产评估范围是否与项目核准文件确定的范围一致;

(六)评价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人是否对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和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八)评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标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评估项目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占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的办理备案手续;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办理。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2);

(2)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与被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2)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恰当,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否明确,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人是否对其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资产权属证书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对相应的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经产权转让审批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批、备案和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资[1995]67号)、《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办发[1997]16号)

附表: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的要素?需要了解哪些具体要素?

你不说具体的我怎么帮你理解?

资产评估应遵循哪些经济技术原则?

(一)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是指资产或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其对其他相关资产或整个资产的贡献,或根据其缺失时对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衡量和确定。贡献原则要求在评估由多项资产组成的整体资产价值时,必须综合考虑该资产在整体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确定该资产的价值。

(2)替代原则

替代原理是指当几种效率相同的资产同时存在时,价格最低的资产需求最大。

(3)预期原则

预期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来确定,而是根据未来收入的预期值来确定。需要说明的是,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是作为一个量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它的评价也是一个量。资产评估是通过全面的了解和判断来反映资产的客观价值。但是,一般来说,要使评估价值与资产的客观价值完全一致是非常困难的,资产评估师的目标或任务应该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形式的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或专门评估师,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某一时点的资产进行评估和估计的行为。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市场化的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其评估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因此,资产评估需要规范。

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1.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

2.资产评估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资产评估必须遵循适用原则;

4.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标准;

5.资产评估必须使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统一的货币单位计价。

什么是资产评估?怎么理解?即个人所拥有的资产是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进行评估的。

资产评估的工作原理是什么?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是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客观性和独立性。

资产评估的具体目的;

资产本身的条件——评估对象本身的功能、用途和利用状况;

资产面临的市场条件和交易条件。

资产评估原则是资产评估行为的规范,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科学的工作原则。它是用来规范资产占用单位、评估机构和人员以及相关利益方之间关系的准则,从而规范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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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资产评估法》的解释《资产评估法》颁布的积极意义在于:

首先,这部法律弥补了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在此之前,国务院于6月199165438+10月16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仅侧重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评估,长期以来缺乏一部系统性、全局性的行业法律。

其次,该方法有助于规范无形资产评估行为,增强轻资产、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信心。在过去的评估实践中,无形资产往往被忽视,导致大多数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资产评估法的通过,将真正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

再次,法律有助于行业自身的发展和对行业行为的评价。资产评估法打破了六类评估的专业限制,将其统一在一个法律框架下,有利于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落实责任。比如,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各协会在日常自律管理中加强沟通协作,制定行为规则,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最后,法律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兼并、重组和股权交易更加频繁,需要依法进行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设备资产评估的方法和原则有哪些?一、设备资产评估的原则

安装资产评估应遵循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这是规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

1,评价的工作原理

(1)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要求设备资产评估要摆脱各方利益对被评估资产的影响。评价机构是独立的社会公正机构,评价工作应始终独立运作,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和可靠的信息做出独立的评价。

(2)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从实际出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在使用客观可靠信息的基础上,采用切实可行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价结论。

(3)科学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必须根据特定的目的选择适用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确定合理的评估程序,运用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指导评估操作,使评估结果准确合理。

(4)专业性原则

专业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2.评估的经济原则

(1)功效原理

在评估由多台设备或多台设备组成的集成设备集的资产时,必须综合考虑该设备(项)在整体设备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单独确定该设备(项)的资产。如果评估生产线上的设备,我们必须考虑生产线上设备的功能重要性,即功效。

(2)替代原则

评估时,考虑一台设备的选择性或可替代性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同一时间(评估基准日)有几台效率相同的设备时,实际价格多,价格最低的设备社会需求最大,所以评估时要考虑最低的价格水平。

(3)预期原则

设备的资产是根据未来收入的预期价值确定的,设备资产的评估取决于其未来的用途或盈利能力。因此,在评估一台设备的资产时,需要合理预测其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获得盈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4)持续经营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在评估时,应根据被评估设备的当前用途、使用方式、规模、频率和环境,继续使用或在发生变化的基础上使用,并据此确定评估方法、报价和依据。

(5)公开市场原则

公开市场原则是指装置评估的定价依据和评估结论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存在或成立。公开市场指的是竞争性市场。交易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都有充足的时间、必要的评估装置专业知识、开放的交易条件和非排他性。在公开市场上形成或确立的价格称为公平价格。

二、设备资产评估的特点

设备资产评估除了遵循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①设备资产在企业中占有很大比重(一般为60% ~ 70%)。因此,设备资产评估在整个资产评估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②设备,特别是大型、重型、稀有、高精度、数控、成套设备,技术含量比其他固定资产高。对这些装置的评价应以技术检验为基础,并参考国内外技术市场的价格信息。

③设备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会产生有形损失,还会产生无形损失。有必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技术经济分析。

④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线设备,其组成单元是不同类型的设备。为保证评价的准确性,应以单项和单项为评价对象,进行分类,然后进行汇总。

三、设备资产评估的方法

目前,被广泛接受的设备评估方法有三种: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评估时,应匹配和选择评估对象、特定用途和定价标准。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是指在评估基准日重新购建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成本。在评估中,经常使用两个重置成本的概念。

修复和重置成本:按照原有的制造工艺、材料、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以及目前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一个与被评估装置完全相同的新装置,称为修复和重置成本。

更新重置成本:指按照现行的技术标准、工艺和材料,重新建造一台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功能的新设备,称为更新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法是指被评估资产的现行重置价值,再扣除使用过程中自然损耗、技术进步或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造成的各种折旧。因此,重置成本法是对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实质性折旧、功能性折旧和经济性折旧进行估算,并从重置成本中扣除各种折旧作为资产评估值的一种方法。

(1)大幅贬值。设备的实质性折旧,是指在储存或使用过程中,由于资产的磨损和自然力的作用而造成的实物损失而引起的折旧。实物折旧的评估一般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其使用、维护、修理、改造等情况,并考虑材料寿命等因素,将评估对象与全新状态进行比较,考虑设备因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对功能和使用效率的影响程度,从而判断设备的成新率,从而估算实物折旧。

②功能性贬值。无形损失造成的价值损失称为功能性贬值。在估计功能性折旧时,根据设备的效用、生产能力、人工消耗、材料消耗和能源消耗水平的功能性差异所导致的成本增加和效益减少来确定功能性折旧的金额。同时也要关注技术进步的因素,关注替代装置、替代技术、替代产品的影响,以及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现状和资产更新速度。

③经济贬值。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引起的设备的折旧称为经济折旧。在计算经济折旧时,主要根据产品销售困难导致开工不足或停产,造成资产闲置和价值未实现等因素确定折旧额。评估师会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还有其他因素,如竞争加剧、通货膨胀、原材料供应变化、利率上升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时一般不计算经济折旧。

2.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又称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当前公开市场上类似或可比的参考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现行市价法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因为评估过程中的信息直接来自市场,同时对即将发生的资产行为进行评估。但是,现行市价法的应用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资产的市场化密切相关。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为现行的市场价格法提供了有效的应用空间,市场价格法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评估方法。

(2)影响当前市场价格的比较因素

比较因素是指可能影响设备市场价值的因素。在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将参考对象与被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在比较之前,我们首先要确定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设备的价值。一般来说,设备的比较因素可以分为五类:时间因素、地理因素、功能因素、交易因素和质量因素。

①时间因素是指由于参考对象或交易时间与评估资产在基准时间的差异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差异。

(2)地域因素是指资产的区位和地段条件对价格影响的差异。

(3)功能性因素是指资产功能的过剩和不足对资产价格的影响。比如一个多功能机,效率很高,用途很广,但是买方并不需要这么高的效率和这么广的用途,形成了买方无法认可的剩余功能。所以只能以低于其功能价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4)交易因素是指交易动机和背景对价格的影响,不同的交易动机和背景对设备的售价有影响。此外,交易次数也是影响设备价格的重要因素。

⑤质量因素是指资产本身的功能、效率、精度、耐用程度等技术条件。一般来说,质量好的同类产品价格高,质量差的价格低。资产评估中还必须充分考虑质量因素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3.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收益资本化法,是指通过对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进行估算并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从资产购买者的角度来看,购买一项资产所支付的价格不应高于该资产或具有相似风险因素的类似资产的未来收益的现值。

收益现值法评估企业资产的实质是将资产的未来收益折算成资产的现值,并以现值作为待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收益现值法的基本理论公式可以表述为:一项资产的重估价值=该项资产预期年收益的现值之和。

收益现值法的主要影响因素有:

1)超额利润;

2)折现系数或资本化率;

3)收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