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

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选择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正常的经济合同中,双方并没有约定经济诉讼发生时法院的管辖。一旦发生经济诉讼,他们必须根据第24条的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这样,如果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地方,甚至相隔很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和时间的负担,特别是在少数存在地方保护的地方,造成诉讼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参照第25条的规定,一是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签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争取并注明法院管辖的对你有利的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在合同纠纷发生后的协商调解中,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避免在协议无法执行的情况下,在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二。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财产保全。”第101条规定:“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财产保全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生产要素组织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不按合同及时结算货款,拖延、逃废债务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一些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欺诈。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债务人财产的有关情况,以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务人有经济欺诈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