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分析企业运营的三种治理结构分析
美国目前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人寿保险、共同基金、大学基金和慈善组织。其中养老基金占比最大。90年代初,机构投资者控制了美国大中型企业40%的普通股,拥有更大企业40%的中长期债权。
20家最大的养老基金持有约65,438+00%的上市公司普通股。然而;虽然机构持股总量很大,有些控股机构也很庞大,资产甚至达到几十亿美元,但往往在某个特定公司持有高达1%的股份。所以在公司只有非常有限的话语权,不足以给管理者任何压力。
美国的市场控制公司主要依靠资本市场对控制公司的接管和兼并。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不会长期持有一支股票。当他们持有的公司业绩不佳时,机构投资者一般不会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而是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卖出公司的股票。
持股的短期性使得股票交易非常频繁,导致公司的频繁收购和合并。研究表明,股票价格波动过大,与企业盈利水平关系不密切。
因此,利用股票市场很难有效控制公司。而且由于股票的高流动性和周转率,存在严重的短期持股,管理者面对大股东的分红压力只能专注于追求短期利润,很少关注资金投入和研发。
近年来,美国企业界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改善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92规定:
(1)加大对公司高管薪酬和津贴的披露力度,要求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在其年度委托书中公开说明高管薪酬水平是如何以及为何以这种方式确定的。
(2)强化机构股东的作用。同时,设法加强商业银行的作用,允许它们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日本企业经营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法人,即金融机构和工业公司,就主导了日本企业的所有权。法人持股比例196 0为40.9%,1984为64.4%,1989为72.0%。法人持股主要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集团形成大股东大会。
控制结构和主要银行系统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内部。决策和执行由内部人员承担。监督约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是来自交叉持股公司,一个企业集团内的企业相互控制。总经理会议(总裁会议)是大股东会议。
如果企业业绩不佳或经营者不称职,大股东大会将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批评,督促其改进工作,直至解聘。另一个重要的监督来自于主银行。主银行一般有三个特点:
提供大份额贷款,有一定股本(5%以下),派员担任客户企业经理或董事。银行几乎不持有与其没有交易关系的公司的股份,持股的目的基本上是为了实现和维持企业的系列化和集团化。
主银行监督公司经营的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当公司业绩好,企业正常经营时,主银行不干预,而当公司业绩差时,主银行则表现出控制权。因为主银行密切关注企业的资金流向,可以及早发现财务问题并采取行动。
比如提前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如果公司业绩仍然恶化,主银行将通过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更换管理者。主银行还可以向相关企业派出人员,包括董事。有了这些手段,主银行就成了相关公司重要而有效的监督者。
在公司交叉持股和主银行持股的制度下,持股的目的只是为了稳定股东,相互支持和控制,而不是为了获得更高的股息或红利。所以股票不容易卖出,换手率低,股市对管理者影响不大。
就股票市场的合并而言,日本也很少发生。虽然日本的兼并活动自1960年代以来也有所增加,但主要发生在中小企业之间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而且即使合并,也很少用于公开购买股份,往往是合并双方的大股东先协商,再转让股份。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双重委员会制,即监事会(监事会,相当于美国和日本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相当于美国和日本的高级管理部门或执行委员会)。监事会成员不能担任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
所有权结构在德国,最大的股东是公司、企业家家族、银行等。,而且股权集中度比较高。德国银行是全能银行,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份。银行在1984和1988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6%和8.1%。如果加上银行监管的投资基金持股(同期分别为2.7%和3.5%),银行持股将达到10.3%和11。
而且银行股份大部分由三大银行持有,其中德意志银行影响力最大。银行对企业贷款的性质也使银行成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另外,公司交叉持股比较普遍,权威部门对持股的控制也比较广。只有持股超过25%,才有披露的义务,只有持股超过50%,才有进一步通知监管机构的义务。
控制结构和全能银行在德国,银行通过控制股票的投票权和派代表进入董事会来控制。据德国垄断委员会统计,在65,438+000家最大的股份公司中,银行在75家有代表,其中一些是监事会主席,银行代表占股东代表的22.5%。
其中有44家公司的股份不足5%,至少19家公司基本没有股份。德国公司治理的另一个特点是强调员工参与。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占有1/3至1/2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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