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介绍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报表,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编制口径、报告格式和报告要求,以有关会计账簿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为基础,编制和上报的反映企业年终结账日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报告附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SASAC要求报告的其他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资料组成。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一并报送。第五条国资委(SASAC)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