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对上市公司虚假宣传有限制吗?
香港证监会是发行审核的监管权力来源。
香港的上市监管有三层架构。香港政府,包括财政司司长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负责制订整体发展方向和政策。作为法定监管机构,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证券及期货市场条例》,促进和鼓励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并监督和检查联合交易所履行其与上市事宜有关的职能和职责。联交所作为前线监管机构,是上市申请人的主要联系平台,负责审批上市文件,确保香港市场公平、有序、透明。
根据联交所与证监会签署的上市谅解备忘录,证监会是发行、审核和监管的权力来源,联交所的权力来自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通过监督证券交易所是否依法行使审核权,间接履行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职能。同时拥有法定的调查权和执法权,并保留批准决定的最终否决权。证监会将部分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作为原告和审判员的双重角色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保证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审计实行双备案制。
在香港,股票发行和上市是一体化的,在香港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在联交所上市。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实行双重备案制,证券交易所发挥主导作用,证监会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的形式审核。
双重归档系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配套规则的规定,所谓“双备案制”,是指证券发行上市申请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送证监会备案。主要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IPO)阶段,几乎没有双备案制应用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案例。同时,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规定,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的收购及合并必须经过证监会批准,联交所无权审核。SEHK是一线监管者,直接面对发行者和中介机构。发行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将申请材料转发给证监会,证监会通过证券交易所反馈给发行人,要求发行人补充材料,并对发行上市拥有否决权。
对交易所进行实质性审查。SEHK的审核重点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和《公司条例》的规定,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其背后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联交所上市科下的IPO部实际承担预审职能;成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行使决策权。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由28名成员组成,其中8名为投资者利益代表,65,438+09为各类市场主体代表(包括联交所内部代表),联交所行政总裁为当然成员。
从审核实务来看,联交所的审核标准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相对客观的上市条件,主要由上市科IPO部门审核。其主板市场可分为三类上市指标:一是纯盈利指标;二是市值加收益指数;第三是市值、收入、现金流指标。发行人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指标,就可以申请上市。总的来说,三项指标反映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业务规模的要求。此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也有一定的标准。第二部分是比较主观的上市适宜性要求,主要由上市委员会来判断。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上市的适当性,而是通过公布常见问题和上市决定给予政策指导。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其定期发布的《关于退回部分上市申请的指引》,总结了退回上市申请的原因,一般主要是披露不充分。此外,上市委年报还会对上市适当性给出原则性意见,主要涉及对上市适当性的实质性判断,如业绩持续下滑、关联交易占比大、单一客户收入占比高等。
香港证监会的正式审计。证监会审核的重点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条例》及其配套规则的规定,招股说明书的整体披露质量和证券的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
香港证监会的审核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欺诈、非法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认为相关上市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可以驳回相关上市申请。但在实际操作中,证监会和联交所会充分沟通协调,很少出现证监会否定联交所决定的情况。
供求平衡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
香港股票发行和上市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基于交易所的双重备案制度。在双重备案制下,SEHK作为一线监管者,承担主要审核责任,证监会相对超然,但保留最终决定权,对SEHK有监管权限。
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存在一定的实质性判断。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组织者,高度关注维护其市场地位,因此也对发行人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有一定的实质性判断,为上市公司质量提供了适度的保障。
供求平衡是香港市场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基础。香港市场没有排队上市。香港市场以机构为主,散户占25%左右。一般来说,发行价格和发行节奏主要由投资者和市场主体的博弈决定,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监管机构不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