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公司

可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之一是“股东达到法定人数”和“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这里的法定人数本质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股东和发起人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少于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多于2人且少于200人;另一方面也包括设立公司的股东应当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目前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为自然人和法人,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为国家,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企业法人。因此,他们没有资格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是否可以作为其他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笔者认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于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应当具有为公司出资的股东资格。首先,合伙在人格、财产、利益结构和责任上已经相对独立。合伙是集团,是通过合伙契约形成的合伙人集团。成立中的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为它只是自然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登记的合伙企业已经履行了合伙合同各方的部分义务,使合伙企业成为独立的团体。合伙的团体性质为其获得民事主体地位提供了法律基础。其次,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来看,虽然《民法通则》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作为特别法的《合同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经将合伙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同时,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合伙的诉讼主体地位。如果不能取得实体法上的主体资格,成为程序法上的独立主体就没有意义。可见,合伙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构成了其对公司投资合法性的基础。再次,公司股东之间协议出资、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所说的“其他组织”当然包括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