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应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用于股份回购的金额必须有合适的来源,必须保证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不影响公司的生存和经营。

除了用于奖励员工的回购,《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所有回购情形都会伴随着股份注销或符合市值的转让,换句话说,《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所要求的实际资产将与注册资本一致。

但只有在用于员工奖励时,公司才必须回购部分股份(员工认购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员工无偿获得股份),这就意味着公司实际资本减少,从而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为了解决公司资本实际减少的问题,需要明确回购员工激励的资金来源——公司额外资金,税后利润最符合额外资金的概念。也就是说,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只有税后利润才是公司本期可用的额外资金,这部分资金的使用不涉及公司资本的减少,符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

(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其股份后,有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购买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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