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一)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除按照合同约定外,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于信托财产。
(三)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化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将信托财产恢复原状;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或者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受托人违反规定,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及其固有财产分别进行管理和核算,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网络分别进行管理和核算。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和收支情况。
(七)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八)在信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获得赔偿前,不得请求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