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将母公司名下的土地无偿划拨给子公司,相关税收是多少?金额是多少?

母公司A将一处房产和一块土地无偿转让给子公司B。

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现将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及税收分析汇总如下:

1,增值税可以私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人将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母公司A向子公司B无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增值税的范畴,需要作为销售额缴纳。

2.视同母公司销售的销售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按照纳税人最近一期销售的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期销售的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3)按组成计税价格。应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成分计税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企业所得税可以私信。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或“109号”)“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65438与同一或多个居民企业之间,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的,所转让的股权或资产在股权或资产转让后12个月内原实质性经营活动不会发生变化,且转让方企业和受让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1.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均不确认收入。

2.转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依据,以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账面原值确定。

3.受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应当按照其原账面净值计提折旧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2015)规定,母公司与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按照账面净值向子公司转让其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作为实收资本(含资本公积,下同),子公司作为接受投资。

母公司A向其全资子公司B无偿转让土地、房产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转让方母公司A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资产转让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资产转让完成日的确定方法: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或批准生效,交易双方已进行账务处理的日期。

(4)双方应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应约定转让方母公司A按账面净值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子公司B。

(4)转让方母公司A和受让方子公司B的会计账簿不确认转让损益。

(5)子公司B在接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6)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12个月内,甲乙双方均不得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的任何变化。

3、土地增值税可以私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和收益的转让,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不包括以继承或者赠与方式无偿转让不动产的。”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本细则所称‘赠与’是指下列情形:

房地产权利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负有直接赡养义务的人。

产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我国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捐赠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母公司A无偿向子公司B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以继承或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而属于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契税可以私信。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同一投资者内部企业之间转让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转让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印花税可以私信。

企业无偿转让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应根据《产权转让证书》按上述政策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