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2)工业。65438+万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员工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员工少于20人或营业收入少于300万元的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或总资产8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营业收入低于300万元或者总资产低于300万元。
(4)批发业。员工不足2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4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2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营业收入654.38+00万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员工少于5人或营业收入654.38+00万元的企业。
(5)交通运输业。中小企业是指员工少于1000人或营业收入少于3亿元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员工少于20人或营业收入少于200万元的企业。
(6)零售业。员工不足3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2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5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少于10人或营业收入少于10万元的企业。
(7)住宿业和餐饮业。中小企业是指员工少于300人或营业收入100万元的企业。其中,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少于10人或营业收入少于10万元的企业。
(8)信息传输业。中小企业是指员工少于2000人或营业收入654.38+0,000,000元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年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纳税人;
(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80万元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