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报告预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季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并披露。因此,上市公司一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上市公司二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三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6月65438+10月1至6月65438+10月31;上市公司四季报(年报)披露时间为每年的1.1-4月3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