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风险控制《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二条担保机构向单一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5,438+00%,向单一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5,438+05%,向单一担保人提供的债券发行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四十三条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65,438+00倍。?
第四十四条担保机构自有资金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其净资产20%的投资。?
第四十五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65,438+0%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65,438+00%的,提取差额。?
省政府金融办可以根据担保机构的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提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担保机构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四十六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十七条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第四十八条担保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持续获取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十九条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五十条担保机构和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与担保人相关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对担保人的信用指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省政府金融办的规定,向相关债权人通报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资本构成和运用、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将担保机构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为担保机构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