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公司的反诉
法律分析:1。劳动争议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在劳动仲裁答辩期间提出反诉,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反诉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请求和申请合并审理。2.反请求是应当单独提交仲裁的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单独申请仲裁;如果反请求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予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向被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3.答辩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再次提出反请求,另行处理。4.劳动争议诉讼一审中被告能否提起反诉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一审被告有权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申请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追加或者变更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申请人追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复期限,但被申请人明确放弃答复期限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请求,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请求和申请合并审理。
反请求应当单独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单独申请仲裁;反请求不属于本规则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请求人发出驳回通知书。
答辩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