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财务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价人员。
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来源、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股东协议。
扩展数据: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体系、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者聘用具有相关资格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应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担保或金融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方根据被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单一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5,438+00%,向单一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5,438+05%,向单一担保人提供的债券发行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无利益冲突、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投资。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65,438+00%的,提取差额。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提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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