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三分之二通过的事项。

法律分析:1。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