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讨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五种情况。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常见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以合法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几种情形:
根据新《公司法》第72条、第73条、第75条、第76条的规定,引起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无需股东会表决,也不受其他任何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该股东应当将转让股权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非常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为了维护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有一定的限制,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何理解这里的“超过一半”一词?股东大会一般有两种表决方式,一种是按人数,即一人一票,另一种是按股份,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表述,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呢?在我看来,这里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应该是指股东人数过半数,即采取一人一票,而不是股份决定。原因如下:
1.《公司法》根据有限公司的联营和合资的双重性质,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股份。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联营”因素,即维持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关系。因此,股东大会在对合营性质的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实行“一人一票”制。
2.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明确提出“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指资本决策,考虑到有限公司的“资本组合”因素。因此,从条款比较中,不难判断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的“多数同意”应为股东过半数。
强制执行股权引起的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
异议股东行使回购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根据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精神,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即公司连续五年每年盈利,在弥补亏损并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每年仍有利润可供股东分配,但公司没有。2.公司主要财产的合并、分立或转让。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新《公司法》之所以增加这一规定,是因为近年来,由于股东之间的压制、公司僵局、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以退股为目的的诉讼逐渐增多,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或其他救济手段。针对上述情况,在比较考察了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立法后,新公司法突破了传统的资本制度概念,引入了退股制度,即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权。
(五)股东资格继承引起的股权合法转让。
新《公司法》第76条的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股东的出资是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
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