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限公司由法人控股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名存实亡

名义持股是指名义股东持有股份,但所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和承担,名义股东只起到名义上的作用。在名义控股的情况下,名义股东的角色只是“牵线木偶”,为实际出资人提供“代表和接受结果”的服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应当是委托关系。

(2)全权代理。

全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只享有股权的投资收益,股东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由名义股东享有和承担。在全权委托代持的情况下,如果全权委托代持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特别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且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按照信托法的规定签订了书面信托文件,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没有形成信托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以独特的方式对代为持有的股权进行处置的约定,此时完全代为持有不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特别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应当是委托关系。

(3)不完全代理

不完全代理是指介于名义代理和完全代理之间的状态,即实际出资人除了享有投资收益外,还享有其他一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名义股东享有并承担其余的股东权利和义务。通过对名义代理和完全代理法律关系的探讨,得出在不完全代理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为委托关系。

股权持有主要是信托和代理。法人持股的三种方式主要是想体现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方式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也是不同的。通过不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区分哪种方式的代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必须为委托人合法所有。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