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企业主转移资产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将与本公司的交易视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