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富实业有限公司无效连接
担保责任承担的司法救济与反思。上市公司相关担保责任的承担既是审核担保合同效力的延续,也是法律后果的最终实现。它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个问题: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份额?如何确定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负债比例?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等一下。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在保证有效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根据保证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但是,在无效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更为复杂。一般来说,惯例是如果担保无效,就要判断债权人是否有过错。债权人没有过错的,由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或者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例如,在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诉幸福集团贷款担保案中,法院认为ST幸福为其大股东幸福集团提供贷款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的要求。其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对担保人的资质进行审慎调查,故担保合同双方均有过错,ST幸福在幸福集团不能偿还的债务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36]在中国工商银行杜敏支行诉中富经济合作公司贷款担保案中,尽管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偿还贷款本息,但提供担保的福建中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有效。但二审判决中富实业有限公司在还款协议中为其大股东中富经济合作公司所作的贷款担保无效,中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不超过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一半的还款义务。虽然从表面上看,法院严格按照现行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对一致的判决,但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由于司法解释的内容还比较粗糙,如何判断债权人的过错和保证人的过错。而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责任的分担。所以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最终判决在本质上是值得推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