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抵押合同的内容

法律解析:1、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6、抵押合同还应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坐落、所有权或使用权7、质押合同还应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坐落、所有权或使用权。

担保合同不完全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补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占有而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定抵押,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和数量;(4)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