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什么区别?
仓单质押。
质押品类不同:在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人将有形货物委托给监理企业代为保管和设定质押品,属于动产质押品类;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人直接将记载仓库货物所有权的仓单委托给出资人占有质押,属于权利质押范畴。
信用要求不同:在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理企业承担监理责任,即按照出资人的要求妥善保管存货货物并监督其变动,使出资人可以随时了解存货货物的相关情况,对存货货物的控制能力较强,因此对监理企业的信用要求相对较低。仓单质押业务下,资金方只控制仓单凭证,因此对仓储公司的违约还款能力要求较高,必须审批相应的限额。
动态接受模式不同:在存货质押业务下,如果融资方采用动态质押/总量控制模式,只要符合相关要求,融资方可以自由兑换货物。在仓单质押业务下,融资方不接受动态模式下的仓单质押业务,因为仓单已经质押给融资方,仓单部分分割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