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子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